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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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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053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16日08:46:23 打印此页 关闭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受托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朱某、秦某系该小区业主。


根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出卖人在某日报公告3日后视为房屋已交付,买受人自动接房。


2019年11月18日,房地产公司在某日报刊登交房公告,明确交房截止日为2019年11月30日,逾期未办理视为已交付


某物业公司按约提供物业服务,并两次向二人邮寄物业费催收函,但朱某、秦某以房屋未验收交付、未交接钥匙为由,拒不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物业费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房地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公告交房,案涉房屋应认定于 2019年11月30日交付,物业公司已履行服务义务,业主无权以未收房为由拒缴物业费


遂判决朱某、秦某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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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业主未实际收房、未领取钥匙,并非拒绝支付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根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且开发商已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后,逾期未办理接房手续的,依法视为房屋已交付业主应自约定交付次日起承担物业费


本案提醒各位业主,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与持续性,物业公司已按合同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收房为由拒缴费用。


即使有收房争议也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不能以此对抗物业费缴纳义务,否则逾期缴费将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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