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不文明,楼上全被坑!物业紧急呼吁:楼上楼下邻居,请文明使用下水管道!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起诉中,该业主还以“管理不当”为由向物业公司提起索赔,被法院驳回。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对案涉业主室内共用管道没有管理、维护义务,且在小区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对业主的室内装饰装修及居住生活中应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在此次事件发生后及时告知了原告,并立即予以停水,及时安排人员疏通,已尽到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故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
共有部分应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共有,即涉及《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等;另一部分是自然共有部分,即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对于共有部分,相邻各方共同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但该案根据漏水原因,是个别业主不当使用通下水道工具导致的,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造成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时,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共有设施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