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业主武某自2023年2月起,在小区内持续受到低频噪声侵扰。经专业机构检测,噪声来源为小区地下负一楼机电房内的变压器(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其噪声水平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已构成噪声污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武某将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及业委会一并诉至东莞第一法院。
该小区建于2011年,涉案噪声问题出现于2023年,无证据表明系小区开发商建设行为导致,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业委会作为产权代表方,共同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判令二者共同对变压器进行降噪整改,确保噪声符合标准限值,并赔偿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设施(这里的变压器)的管理权。在本案中,业主武某多次反映问题,物业只做了加装海绵等无效措施。业委会作为代表业主监督物业,怠于推动问题解决,其“不作为”与噪声污染持续侵害业主权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物业公司明显不力、敷衍了事的整改措施(如本案的加海绵),业委会有责任提出质疑,要求物业提供专业有效的整改方案,在授权范围内动用公共收益或维修资金组织专业整改。
以后,业委会干好干坏不再一个样,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谁实际控制、管理共有财产并享有其收益,谁就承担因该财产致害的最终责任。业委会(全体业主)承担产权人层面的决策和监督责任。如果业委会无法作为,最终责任可能穿透到全体业主(例如,从公共收益中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