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主因车辆接近报废,维修代价过高,因此将车一弃了之;2.因车辆违法行为较多,车主不想掏处理交通违法的费用,干脆扔在路边;3.车主买了新车或长期在外,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的车辆;4.遗失、失窃的车辆,或犯罪分子作案后遗弃的车辆。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判决过一起小区“僵尸车”案件,该案涉及物业公司对于长期不使用的“僵尸车”如何处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六十七条:专门针对私人财产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尽管车主早已将车辆“遗弃”,但只要没有得到车主明确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僵尸车”仍然属于车主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以明确的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处分他人私有财产。如果擅自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损失。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未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是由于车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擅自处置车辆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如果车主能够准确举证,物业公司可能难逃赔偿责任。“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