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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故障限期未整改,一物业公司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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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078 更新时间:2025年06月25日08:54:36 打印此页 关闭

小区消防安全关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更关乎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然而有些物业服务企业

明知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却不整改

“蓝朋友”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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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近日,湖北黄石

消防监督员对辖区一住宅小区

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小区物业公司存在

地下一层安全出口标志故障

火灾报警控制柜故障停用

地下一层防火卷帘故障

地下一层火灾报警探测器防尘罩未取

湿式报警阀组常开阀未保持常开等隐患

消防监督员随即下发法律文书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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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

消防救援部门对该物业公司进行复查

发现该单位存在的

地下一层安全出口标志故障

火灾报警控制柜故障未消除

的隐患逾期仍未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相关条款规定

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

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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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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