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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结果被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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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260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29日09:40:04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某日,消防救援机构对一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4号楼(高层建筑)2单元公共门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随行检查的物业人员反映,车主强某某不听劝阻,多次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公共门厅,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车主强某某到场,当场责令强某某予以改正,车主强某某拒不配合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对强某某罚款500元。
专家评析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强某某不听劝阻,多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强某某予以改正,车主强某某拒不配合改正,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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