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品放楼道被物业清理
损失谁来赔?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爱人为方便收拾家务,将保存多年的书籍放至整理箱内,并暂放到门口楼道内,但其爱人不知书籍内夹有收藏的多张第四版面值100元人民币。
此后,其与爱人外出购物,回家时发现整理箱丢失,遂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整理箱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物业公司拒绝对损失进行赔偿。
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将暂放至门口楼道内的整理箱进行清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赔偿诉请。
物业公司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孙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签订《入住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孙先生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如因违反协议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后果。
另外,此前小区一住户失火,物业通报此次火情,并按小区单元门张贴通知,告知大家将开始对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等公用空间内违法堆放物品进行全方面清理。后公司人员发现孙先生门口楼道内有人堆放双开门衣柜,由于根本无法搬动,所以进行了拍照,但并未清理此楼道任何物品。
之后,孙先生找到公司经理反映丢失财物,但公司并未拉走和变卖所述物品。物业公司称,孙先生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其所述损失系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
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小区内仍旧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财物进行清理,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孙先生主张物业公司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造成其经济损失3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法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所以,法院对孙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随意占用公共空间
或需承担法律后果
目前,像本案中孙先生的情况比较普遍,居民在家门口放置鞋柜、楼道中堆放物品等情况非常常见。法官指出,这种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极易产生财产纠纷。
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据此,除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
本案中,孙先生在楼道中堆放双开门大衣柜及其他物品,属于私自对于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楼道堆放杂物并不少见
轻则损失财产
重则伤及人员
01
楼道堆放杂物存在火灾隐患
02
楼道堆放杂物造成住宅楼安全隐患
03
楼道堆放杂物影响清洁
楼道杂物起火致人伤残、赔偿600余万
楼道起火、业主坠楼身亡
2013年4月15日下午3点,北京一小区楼道起火,业主纪某从5楼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此次着火原因正是同楼层的蔡某在楼道堆放的浴霸和纸板箱引起。
2014年,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的16岁少女姗姗,因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导致烧伤,致十级伤残。
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02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3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