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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使用说明书》送给欠费业主, 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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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23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30日08:53:02 打印此页 关闭
您的物业费交了吗?
如果还没交,
就抓紧时间交了吧!
毕竟你也享受了物业服务了,
小区物业的几十号人也要吃饭养家,
你不容易,
大家也都不容易。
为了让您对物业费有所了解,
我们准备了一份
《物业费使用说明书》,
送给欠费业主
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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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业费?

百度是这样解释的:物业费又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或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费包括什么?

一般来说,物业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7、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费不包括什么?
 
许多业主对物业费的认知都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物业费里什么都包含,只要交了物业费,小区物业就该啥都管。其实,并非如此。小区物业提供是公共服务,服务范围是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以下几个方面就不包含在物业费里。
 
1、不包括住宅内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你家里的电灯坏了、水龙头坏了、马桶堵了等,小区物业是不会管的,因为这不归他们管,而且即使小区物业为你提供了这些维修服务,他们也是可以收费的。
 
2、不包括因建筑质量导致的种种问题而产生的费用
 
比如渗水、漏水、裂缝等,也是不归小区物业管的,但小区物业有义务替你向开发商反映,联系开发商来为你维修。这类的问题,维保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保期外可以申请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3、不包括小区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及重大部件的更新改造费用
 
小区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及重大部件的更换改造费用也不包含在物业费里,但是可以申请维修基金解决。

业主缴纳物业费的
政策依据是什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11、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12、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13、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14、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9、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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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944条在《合同法》中没有对应条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7、41条基础上完善而来。本条明确了物业费的支付对象是物业服务人,采用了业主“支付”物业费这一表述结构,未采用《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带有一定强制性色彩的“交纳”一词,体现了合同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更为准确。


本条新增的第3款是关于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规范物业管理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类案裁判规则


1.业主虽未实际占有物业但已享有业主的权利及收益的,不得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已通过诉讼成为物业所有权人并享有物业使用收益的买受人,因其已实际享有了业主的权利及收益,故不得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绝交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业主属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地位,业主不能以其非基于自愿被他人使用为由,向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抗辩权。

案号:(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6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35期


2.物业费的支付不以实体房屋的存在为必要条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分析原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上实际已不存在房屋时,于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否仍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问题,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实际不存在房屋是否影响登记权利人的业主资格;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相关期间是否存在;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约完成物业服务内容。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01日第7版


3.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的或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业主仍未交纳的,可起诉欠费的业主——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业主以不满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管理工作为由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须经书面催告,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服务人向业主主张物业费的诉讼条件方成就。

案例来源:湖北法院网 2019年8月26日


4.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新世纪物业公司诉徐先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提供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为由拒交服务费没有正当的法律上的依据,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但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多次书面催交,一直未予支付,业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卢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属于合同履行瑕疵问题,不属于根本违约,业主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

案号:(2019)浙民再21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8-20


6.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收物业费义务,其主张物业费起诉条件尚未具备——四川俊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辛宝中、石祖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物业公司在向业主主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前,应先向业主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催交即可以提醒业主,也可以为业主和物业公司提供沟通机会,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书面催交是业主承担欠费责任的前提,且书面催交的形式应具备合理性。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履行了对业主的书面催收义务,故起诉条件尚未具备,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案号:(2020)川01民终1140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8-31


7.物业服务人主张物业费,应当对物业费收取合同依据、提供物业服务以及书面催收三方面承担证明责任——广州番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服务人主张物业管理费,应对以下三方面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提供合法服务的合同依据;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即实际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事项的依据;向业主书面催交物业费且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在无法完成证明标准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号:(2020)粤01民再2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7-14







司法观点


1.对于业主拒付物业费抗辩权性质的认定


所谓抗辩权,是指义务人享有的拒绝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狭义上的抗辩权仅指对请求权的抗辩。《民法典》第525条至第527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通常认为业主的抗辩权不具备不安抗辩权的特征。对于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权属于哪一种抗辩权,理论及实践中存在争议。因为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并非单次交易,业主在支付物业费时又往往是在合同履行期间采用按年支付的方式,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状态互相交织,难以明确区分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这与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特征并不相符,那么业主的抗辩权是否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呢?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均享有抗辩权,如果认为业主享有不支付物业费的抗辩权,那么业主拒付物业费情况下,物业服务人是否享有不提供物业服务的抗辩权呢?对此;


《物业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这实际上限制了物业服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人不应因个别业主的欠费行为而不履行对大多数业主的义务,实践中也鲜见物业服务人以不提供物业服务进行抗辩的案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对对方的抗辩权,既然难以认定物业服务人享有抗辩权,那么将业主的抗辩认定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似不妥当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中“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256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中“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从上述规定来看,无论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先履行抗辩权,无论双方债务有无明确的履行顺序,行使抗辩权时针对的均是已经履行的在先债务,从这个角度上讲,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边界并非泾渭分明。因此,对于业主的抗辩权性质在理论及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2.物业服务人催告后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前提是业主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物业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起诉。根据该条规定,经催交后,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即满足起诉的条件,而无须等到催告的合理期限届满。而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在催告后给予的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在物业服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不管业主是否作出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意思表示,物业服务人都无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必须满足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条件才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尽最大可能缓和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给予双方足够的时间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3.关于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造成损害的处理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催收物业费属于禁止性规定,无论物业服务合同有无约定,物业服务人都不得采取此类措施。如果物业服务人超越其管理职权,滥用停水、停电措施造成业主损害,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关于供水、供电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物业服务人在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过程中未征得供水、供电等单位的同意与配合,供水、供电单位对于停水、停电无明显过错,则供水、供电等单位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观点一、二、三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2607-2609)






关联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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