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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院终审判决: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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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167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14日08:55:28 打印此页 关闭
也许有业主认为,
拖欠物业费只是个人行为,
影响有限,
但事实上,
这一行为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
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最终影响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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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广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下称某福物业)起诉广东省河源市御景豪园业主A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尘埃落定。

法院终审判决:业主A限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违约金相关诉讼费用

此案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再次明确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区敲响法治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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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2年11月28日,某福物业与业主A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某福物业为御景豪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9元/㎡.月。


被告业主A作为御景豪园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但是被告业主A从2023年7月起开始欠付物业费。


原告某福物业公司通过上门张贴催缴函发送微信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业主A催收物业费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判决


东源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A从购买房屋至今,一直接受某福物业的物业服务。


法院判决业主A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某福物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某福物业为业主A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A等业主应该如约支付物业费,法院判决业主A支付物业费,具有法律依据。


小区物业服务涉及面广,难以做到人人满意,特别是物业服务不仅涉及个别业主的利益,更关涉该个别业主所在小区全体业主


若物业服务人已提供基本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不存在严重瑕疵,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主张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一旦因为物业费收取不足,工作经费无法保障而不能正常运转,全体业主的利益都可能受损


物业费是维系小区正常运转的核心保障,涉及公共环境保洁、绿化维养、秩序维护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等,直接影响全体业主的生活品质。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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