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8日,某福物业与业主A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某福物业为御景豪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9元/㎡.月。
被告业主A作为御景豪园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但是被告业主A从2023年7月起开始欠付物业费。
原告某福物业公司通过上门张贴催缴函、发送微信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业主A催收物业费未果,因而成讼。
东源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A从购买房屋至今,一直接受某福物业的物业服务。
法院判决业主A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某福物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某福物业为业主A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A等业主应该如约支付物业费,法院判决业主A支付物业费,具有法律依据。
小区物业服务涉及面广,难以做到人人满意,特别是物业服务不仅涉及个别业主的利益,更关涉该个别业主所在小区全体业主。
若物业服务人已提供基本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不存在严重瑕疵,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主张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一旦因为物业费收取不足,工作经费无法保障而不能正常运转,全体业主的利益都可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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