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收缴费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被告对欠费金额认可,需给付原告物业费等共计 7797 元。法院认为,被告住房自交房起就漏水,双方多次沟通,被告并非恶意拖欠,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房屋漏水抗辩拒交物业费不成立,楼顶、公共管道等公共部位漏水属公共维修基金负担范围,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7797 元 。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主审法官解析,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着整个小区物业的管理与维护重任,其正常运营关乎小区全体居民的生活质量。房屋的质量问题,并不能成为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业主应当按照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至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寻求恰当的途径予以解决。业主若不按时缴纳物业费,不仅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还可能间接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若屋顶渗漏是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购房者可聘请专业机构鉴定漏水原因,如属施工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需负责维修。根据现行规定,屋顶防水的保修期通常为5年。在保修期间,购房者在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况下出现的屋顶渗漏问题,开发商应按照《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顶层屋顶属共用设施,应由物业公司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维修资金需履行一定程序,包括提出使用建议、业主讨论通过、组织实施、申请列支、审核同意及划转资金等步骤。若经专业鉴定,屋顶渗漏是由居住人在装修或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如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防水设施等,维修责任则由居住人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