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房至今都没住过,房子一直空置,我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也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凭什么起诉我交物业费?”这位情绪激动的男子是芜湖市某小区业主陈某,因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将其诉至镜湖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按约支付物业费。
楼梯、外墙、走廊、小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备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负有管理义务,不能因未入住就不履行义务。物业的大量工作正是代业主履行管理义务,包括空置房屋业主在内的所有小区业主对此均受益。
其次,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无论业主住或不住工作都得进行,所以部分房屋空置并不会明显减少物业的工作量。
此外,陈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曾与物业公司协商空置房可减免物业费,或本地区有相关政策规定空置房可减免物业费。陈某提出房屋空置未享受到服务,不能作为免除其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故判决陈某支付欠交的物业费。
案件宣判后,陈某服判息诉。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