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案件,在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业主李某因认为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标准,长期拒缴物业费。经法院判决,最终判定业主李某需按照合同约定,补缴拖欠的物业费。某小区业主李某自入住以来,一直对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各项服务不满意,他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表现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拒缴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讨,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走上法庭。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代表表示,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却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多年,原告多次索要物业费未果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给付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582.6 元,并按照欠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四给予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交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被告李某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原告未按照物业服务四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定的标准,其小区卫生环境脏乱差,绿化不合格,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维护不及时,消防系统不完善,配件缺失,未进行定期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业主对物业服务严重不满意;同时根据物业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从未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也与前期物业服务约定的等级及收费标准服务都不相符,应当根据其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无需交纳滞纳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张原告物业未达到对应的服务标准,拒绝缴纳物业费,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带有社会公共服务和个体服务特征的群体性服务,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拒缴物业费只会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无限制、无秩序地扩大,进入恶性循环,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所持的异议不代表全体小区业主的意见,因此对于被告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李某作为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就负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致业主不满意,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事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3582.6元和违约金。近年来,因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导致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案件增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呢?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在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涉民生类纠纷,标的额虽小,却牵动着广大业主的心,不妥善处理就会影响业主的居住权益及获得感和幸福感。因此物业公司更要当好“管家角色”,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并加以解决,积极改善与业主的关系,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亦应协助物业管理人进行管理。如果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业主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由建设单位选定,业主未参与选聘,入住率较高的小区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管理职责,并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涉物业服务相关事宜,在必要时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服务更好的物业服务,若物业服务确有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不到位等明显服务质量瑕疵问题,业主要注意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