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未事先告知物业,结果赔了5万多
周某系小区9号楼201、202、203、204号业主,周某在上述房屋装饰过程中将其二楼商铺与陈某104号商铺内相连接的消防管和消防阀门拆卸。拆卸后周某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亦未告知陈某和小区物业公司。2021年4月19日,小区物业公司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对消防管道进行打压测试,并导致陈某104号房屋过水并被水淹。陈某为明确损失,委托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因商铺消防管道被他人拆坏导致物品损坏造成的物品损失价值公估结果为人民币44742元”。陈某向本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周某和案涉小区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6042元等。案涉小区物业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被告周某在未履行办理装修协议也未事先告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其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对其进行改造。我公司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例行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注水打压。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对我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有义务保护公共设施的完整,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现周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未告知物业服务人员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消防管和消防阀门,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案涉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实际收取了物业费,就应当履行对小区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其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在对消防管道进行打压测试前未告知业主的行为系过错行为,违反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32条“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规定,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案涉物业公司进行的是打压测试,如果没有周某拆卸消防管和消防阀门的行为,则不可能出现严重漏水情况,故周某的行为系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的行为系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次要原因,各自应当承担相关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由周某承担90%,计款50438元,由案涉物业公司承担10%,计款56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