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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怎么规定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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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401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25日08:46:46 打印此页 关闭

一、国家规定物业费标准是多少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以天津市物业收费标准为例

一级收费标准

1.2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5%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8)每年进行二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12)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社区活动。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擦拭1次;墙面无灰尘、无乱悬挂等现象;顶棚目视无灰尘、无蛛网;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天擦拭2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周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2次;操作板面每天消毒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绿地无垃圾、纸袋等杂物;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洁2次,夏季每天进行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当值时立岗不倚不靠,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各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4、车辆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绿化养护

1、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草坪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0公分。

2、树冠完整美观,无枯枝死杈。

3、绿篱修剪及时,适时补种无缺株。

4、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5、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6、适时采取植物防冻保暖措施,扶正加固。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周巡查一次,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周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周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月巡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8、安全标识:每天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周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2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8%以上。

二级收费标准

0.9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施。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8)每年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12)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社区活动。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墙面无乱悬挂等现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天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1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月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操作板面每月消毒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绿地无垃圾、纸袋等杂物;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洁1次,夏季每天进行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当值时立岗不倚不靠,身体挺直,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各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3小时巡查一次,夜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4、车辆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绿化养护

1、草坪及地被植物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5公分;绿地整洁,无杂挂物。

2、树冠基本完整,无枯枝死杈。

3、绿篱枝叶正常,整齐一致。

4、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5、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6、适时采取植物防冻保暖措施,扶正加固。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半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半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季度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季度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

8、安全标识等:每周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半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5%以上。

三级收费标准

0.7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7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2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1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季度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每半年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2次,夏季每周进行2次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7:00-9:00、17:00-19:00立岗,边门定时开放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停放有序。

4、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4次,做好巡查记录。

绿化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等:每月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四级收费标准

0.50元 /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8小时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7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季度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半年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季度擦拭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1次,夏季每周进行1次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边门定时开放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进出车辆进行疏导,停放有序。

绿化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等:每月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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